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本息的;
3、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出境定居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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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1、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2、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职工提供的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房屋类:
非房屋类: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提出,由单位负责办理。
2、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核实职工提供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资料,并开具单位介绍信。
3、单位为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持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领取并按有关要求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应当在收到单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部分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留存上一年度的缴存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全额提取: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